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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317/2025-63069 信息分类: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重点工作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5-09-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鼓励参保2025年南京市导游员人身意外关爱险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导游员;人身意外关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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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参保2025年南京市导游员人身意外关爱险的通知

江北新区宣传和统战部各区文旅局,各旅行社、导游会:

导游是一座城市的名片,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播者,是南京故事的重要讲述者。由于导游执业时的特殊性,为提高其抗人身意外风险的能力,市文旅局在往年政策基础上续、优化推出2025南京市导游人员人身意外关爱险”(以下简称“导游关爱险”,对全市带团导游(含领队)购买该保险进行部分保费补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险种简介

导游关爱险是市文旅局从多保险产品中优选专为全市带团导游员开发的人身意外保障险种,具有职业针对性更强、保额更高、保障范围更广、理赔速度更快等优势。202410月起,全市1228名带团导游获得了政府保费补贴(人数为20232倍以上),保险有效期12个月。截20257月,已接受意外险医疗理赔结案14人,理赔总额近4万元,含意外伤害医疗费、住院津贴及其他情形。其中,一导游工作期间因摔倒骨折获得1.6万元理赔(含医疗理赔、住院津贴),为年度个人最高。可见,小投入保险可为导游带来较大保障和较高补偿。

2025年持续推出并优化的导游关爱险,保费统一定为100元,并在去年原有保障基础上放宽了交通意外险赔付条件、提升了交通意外保险金额。同时,进一步完善导游关爱险的补贴政策和理赔机制,努力为导游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执业保障服务。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申请享受导游关爱险保费补贴的导游员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导游证注册在南京市各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和各导游分会的兼职导游。

2.在2024101日至2025930在执业过程中无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导游。

3.近年内(截2025930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中,带团6次或6天及以上的导游

符合上条件的导游成功购买关爱险后,可享受保费90%的补贴其中70%由市文旅局补贴,20%由导游分会或旅行社补贴),导游员个人承担10%(即10元)保费。导游分会承担的20%补贴部分从“导游安全基金”中支付。

无带团记录的导游员也可投保该险种,保费理。

三、办理流程

本年度导游关爱险购买时间从202595日起至2025930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可通过旅行社集体购买在导游分会注册的兼职导游员可通过所有导游分会登记汇总购买,保险机构均上门服务统一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旅行社导游员自愿投保

2.旅行社指定专人负责投保事宜,汇总导游员相关保信息(姓名、身份证、手机等信息)后联系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派工作人员门办理团体投保手续与申领补贴手续。

3.各导游会指派专人负责兼职导游员的投保登记与补贴申领登记,汇总保费和参保信息,由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对接协助办理投保手续与补贴申领手续。

4.市文旅局对申领补贴的参保导游进行资格审核,向保险公司、旅行社及导游分会反馈审核结果,保险公司负责协助参保单位完成保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

5.保单自生效之日起,保险有效期为一年。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咨询保险机构工作人员。

四、保障措施

导游员带团次数的认定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数据为准,是导游能否享受关爱险补贴的关键条件。各旅行社对本社专职导游、临时聘用导游带团情况都要按“一团一报”制度“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如实录入。各旅行社要把参保导游关爱险作为关爱员工、降低企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为带团导游购买关爱险,鼓励旅行社承担导游自费保费各导游分会要把参保导游关爱险作为服务导游群体、提升协会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全面发动鼓励带团导游积极参保。全市导游员要正确应用全国导游之家APP进行执业,实时、完整、客观的记录带团执业情况。

各区文旅、各旅行社、各导游分会,要把落实导游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导游职业的关爱、为导游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导游参与面,让符合条件的导游能保尽保。同时,鼓励各区文旅、各旅行社、各导游分会市文旅局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保费补贴,减导游个人保费承担的额度。


附件:2025年度南京市导游人员人身意外关爱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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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文旅局市场管理处陈梦昕,电话:68789118保险公司余经理电话:13770847288


附件

2025年度南京市导游人员人身意外关爱险方案


一、2025年度南京市导游意外伤害保险福利方案说明

保障 类别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简要描述

保险金额

保费

保险 保障

意外身故

100%赔付。

30

100/

意外残疾

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赔付。

猝死

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5

意外医疗

医保范围内,无免赔额,按100%赔付(共1);意外住院津贴100/天(180天为限)。

2.8

交通意外

乘坐机动车(身故、伤残)。

60

乘坐水上交通(身故、伤残)。

60

乘坐轨道交通(身故、伤残)。

60

乘坐飞机(身故、伤残)。

100

投保说明:

请广大导游在所属单位和各管理中心集中报名,以便于补贴登记。报名时请缴纳(待定)元保费,并提供准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导游证号及联系电话即可。

备注:

1.以上方案的意外险保额可累加(包括自己另有购买的)。

2.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可累加普通意外保额。

3.此方案包括大陆以外地区和国家。

4.保险服务咨询电话:余经理13770847288

二、保险说明

1.保险期间为一年。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额和意外伤害保险单项保额累计赔付。猝死责任约定为导游领队带团工作期间发生的风险。

2.保障人群为:年龄为18~6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各市导游员及领队从业资格的所有持证人员。

3.具有营业资质的可承保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海拔6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山地穿越、露营、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溯溪、划船、帆船、皮划艇、漂流;人工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骑马游玩、飞盘、乘坐海上摩托、热气球(娱乐性质)、速降。

4.理赔时需提供导游证(领队证)复印件、旅行社或导游分会出具 的上团工作证明等相关资料(非工作期间出险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事故情况说明)。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按国内同等医治水平所需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相应医疗保险金。

5.意外医疗根据保险法规定,为补偿性保险,医疗费用报销为一次性,不能重复保销。

6.所有保障以保单或条款载明内容为准。

7.关爱险是针对导游群体定制设计的福利保险产品,承保公司为中国人寿江苏分公司,投保采取团体投保方式,不接受个人参保。请需要参保的导游和各自挂靠的旅行社或者导游分会取得联系,报名参保。不是南京市籍的导游,可以参保,但不享受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补贴政策。新考证还未拿到证的导游, 可以参保,但是领取补贴时必须符合领取补贴的条件且已经拿证。具体可以拨打保险服务咨询电话。

8.建议导游员积极参保,花小钱转移潜在的较大风险。由于各个投保主体参保时间会不一致,每年度内导游也存在关系迁徙流动的情况,

请大家务必关注自己的保险保障时间,及时续保,防止保险空档期“裸奔”。

三、释义

1.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 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4.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5.意外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6.意外残疾: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以下简称《标准2》)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工伤标准)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工伤标准)。本合同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 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7.意外医疗: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8.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9.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 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 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10%

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60%

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 以下

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10%

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60%

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四、责任免除

本责任免除条款为制式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国家标准)、意外伤残保险金(工伤标准)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

二、因本条第一款(一)至(十)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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